工件淬火后直接快速冷卻,得到穩定的馬氏體組織,不會隨著放置時間而馬氏體組織發生改變,所以淬火與回火間隔時間和硬度之間沒有關系,成品硬度和回火溫度有直接關系。有時候生產中,未能馬上回火的原因,比如回火爐占用等。所以硬性規定是一方面,靈活掌握又是另一方面。
1、及時回火的時間間隔選定標準:小于淬火件冷至室溫的時間,即只要淬火件高于室溫進行回火就算及時。如此說對不對?若不對,具體標準是什么?(不要說一般幾小時,得說為什么選取幾小時)。到現在為止我還沒有看到精確到每種材料的淬火與回火的時間間隔要求,今天在學習《金屬材料缺陷金相檢查實例及缺陷金相圖譜》一書中說道一般零件材料淬回火時間間隔在4h以內。鋁合金的固溶時效時間間隔在多分標準中部分材料都有明確規定。我們在生產中是針對不同的材料和不同的處理方法其及時回火時間也是不一樣的,低碳類時間可能長一點影響不大,但中、高碳類就不能間隔時間太長,有些高碳鋼要淬火后立即回火。
2、為了避免因回火不及時產生裂紋,可以臨時將淬火件放置低溫箱,但可否將淬火件放至溫水浴中保溫?一般溫水浴溫度多少合適?
國外標準是淬火后,手在無保護狀態可以觸摸材料表面,并沒有疼痛感時就能回火。機理是人疼痛溫度是52度,材料合適的回火溫度是51度左右。淬火后,半小時內就放入爐中回火,一方面是為了節約能源,這時爐子還是熱的;另一方面是為了節約時間,免得爐子等得太久了。
主要根據材料的種類,碳鋼可以時間長一些,合金鋼要短一些,主要是殘余應力的大小。
通常情況下一般工件不得大于4小時,特殊重要件不得大于2小時,特殊材料淬火出液后必須入爐。原我公司熱處理通用規范中針對淬火后至回火的時間間隔有以下規定(已使用了幾十年),但未查詢出制定的依據:
1.碳鋼淬油零件:≤6小時;
2.合金鋼淬油零件:≤4小時;
3.彈簧及淬水零件:≤2小時。
工業生產中淬火與回火兩個工藝一般是分開的,很少有淬火回火一體的熱處理爐。回火爐的裝爐量要小于淬火爐的裝爐量。因為產品不同,技術要求也不同,我一般設置相同的淬火工藝,只要淬硬就行。而回火則要不同的回火溫度。所以配置多臺回火爐。
回火的時間間隔按工藝要求,不及時回火,后果大家都知道,像我們這邊一般都是淬出來工件還有點熱量就得放進去了,有的高速鋼冷了會直接裂掉。
淬火后回火越快越好,但是如果不夠一爐你去回火不是降低效率了嗎,反而總體提高了成本。這里談論的是如何延長間隔時間。
這個問題涉及到太多的具體情況,個人認為不同條件下的內應力狀況是大不相同的,書本上的理論是應遵循的原則,理論結合實際是硬道理,只能說工作過程中要善于不斷地總結歸納,沒有公式。。。